[求助]關於與國有財產局共同持有土地所衍生的問題

有請高手協助
小弟家中有一塊祖傳的土地
原先是由四個親戚共同持有 分別為
A: 2/6 B:2/6 C:1/6 D:1/6
其中A在10年前往生後, 由其女兒繼承,
但因繳不出遺產稅, 將土地的一部分持份轉給國有財產局抵稅,
但B,C, D都不曉得這件事
直到最近因為都市計畫更新 政府要對這塊土地課稅時,
大家才發現這個問題,
因為這塊土地原本是有計畫要售出,
但因和國有財產局共同持有,
目前得到的訊息是無法分割也無法出售,
有土地代書說只能大家一起向國有財產局把持份買回,
才能解套, 想請問各位先進,
是否有其他的解決方式?

土地在汐止
公私共有土地,因部分共有人處分就共有土地之處分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私共有土地,適用土地法34-1(多數決方式)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其共有土地。

(二)私有部份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為全部處分時,如已符合土法34-1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   應予受理。但公有土地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該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接獲他共有人通知後,以其處分   依據法律規定,應報經該管區民意機關備查。


工作中,還有疑問請PM....你的代書該打屁股
感謝您的幫助
因為目前事情是由長輩們在處理
我會轉告這項資訊
如還有問題再麻煩您協助
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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