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在網路上搜尋許久,沒有找到答案。
停車位尺寸誤差找補是要用停車位尺寸大小,或是權狀大小計算呢?
根據預售停車位定型化契約,
"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之減少超過上述標準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不過並沒有說明"請求減少價金"的基礎是用停車位尺寸大小,或是權狀大小計算?
如果是房屋,當然是照權狀大小跟室內/公設個別單價。
停車位就比較尷尬,權狀因為含車道,大概是實際車位面積3倍。
照權狀計算的話,建商找補的金額就會少 2/3。
也沒看到法院有相關判例可以參考。
請問有人對這個有研究的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