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見解的神人大大評評理,建商故意不留石英磚伸縮縫,是否違法?

最近快要跟建商到消保會談和解的事誼了,
建商,
當然堅持「過了保固期」房子只要主結構沒壞,其他部分都沒有賠償的責任。
而我,
始終認為,為了地板美觀而不留伸縮縫,就是很缺德的事,法律上應該是輸家。

如果沒有人去嚴厲的抨擊這個問題,那不但廣大消費者的金錢被建商賺走,
該有的權利,還有可能被建商用「過保固期」為由,被騙不見了~~~

各位神人大大,石英磚伸縮縫的有與無,在法律上是否就那麼不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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