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回來詢問租屋給企業相關的問題之後
這回有幾點合約書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爬了些文比較多是在談承租方的部份
身為出租方心中也是有很多疑問的(汗)
對方是某外商企業(礙於不節外生枝就保留了)
這兩天把擬好的契約經由仲介寄給了我們
其中有幾點有些疑問
想請有租屋經驗的前輩釋疑

1.
本租約為期壹年,乙方得於租賃期滿三十(30)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續約,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乙方續約之要求。
2.
租賃物因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惟總修繕費用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由乙方負擔之。若甲方於乙方設定之合理期間內未完成其修繕義務者,乙方得選擇(1)另僱請他人代甲方完成修繕或(2)以書面立即終止本租賃契約。如乙方選擇僱請他人修繕者,甲方應立即償還乙方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3.
租賃期間內甲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契約。
租賃期間內乙方得任意終止本契約,惟於終止契約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者,乙方即無須給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4.
本契約一式貳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乙份為憑,未盡事宜悉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點部份是因為房子跟甲乙雙方均在中部(但該企業母公司在台北)
上述幾點是感覺較為模糊或不平等的部份(或其實租屋合約都是這樣打的)
因為實在沒有相關經驗
所以麻煩板上有經驗的前輩是否可以指點迷津一下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