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租屋合約的問題(是否合理)

各位板大好!

繼上回來詢問租屋給企業相關的問題之後
這回有幾點合約書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爬了些文比較多是在談承租方的部份
身為出租方心中也是有很多疑問的(汗)

對方是某外商企業(礙於不節外生枝就保留了)

這兩天把擬好的契約經由仲介寄給了我們
其中有幾點有些疑問

想請有租屋經驗的前輩釋疑


1.
本租約為期壹年,乙方得於租賃期滿三十(30)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續約,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乙方續約之要求。

2.
租賃物因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惟總修繕費用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由乙方負擔之。若甲方於乙方設定之合理期間內未完成其修繕義務者,乙方得選擇(1)另僱請他人代甲方完成修繕或(2)以書面立即終止本租賃契約。如乙方選擇僱請他人修繕者,甲方應立即償還乙方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3.
租賃期間內甲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契約。
租賃期間內乙方得任意終止本契約,惟於終止契約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者,乙方即無須給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4.
本契約一式貳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乙份為憑,未盡事宜悉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點部份是因為房子跟甲乙雙方均在中部(但該企業母公司在台北)


上述幾點是感覺較為模糊或不平等的部份(或其實租屋合約都是這樣打的)
因為實在沒有相關經驗

所以麻煩板上有經驗的前輩是否可以指點迷津一下

謝謝
文章關鍵字
第三點有點怪,合約明訂一年

但是第三點又說他可以任意違約

連違約金都不用付

祇要他一個月前通知你

而且他要續約的話

反而是你不能拒絕

最好問一下什麼是"正當理由"

(要漲房租對方不同意算嗎?)
這合約明顯「極端有利」於房客。

房屋修繕部份合理,但是續約條件對房東不利。


房客想續約,就可以強制續約到死。房東不能趕人。
房客不爽住,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好,一毛錢都不用賠。
liao1206 wrote:
各位板大好!繼上回來...(恕刪)



去文具店買一本"房屋租賃契約書"來對照就知道對方不合理的地方了

基本上你列的那四條都是有利房客, 而且也不合理
甲方應該是出租方,乙方應該是承租方。

第1: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乙方續約之要求。
什麼是正當理由?

第2:惟總修繕費用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由乙方負擔之。
不知房東提供哪些設備?
熱水器、冷氣故障,今天換個零件1000元,誰出?
一個月後又壞另一樣,又1000元,誰出?
這樣算「總修繕費用」嗎?
家電只要年限一到,就開始東壞西壞了。
還有,漏水怎麼辦?修繕方法很多,矽力康補一補也可以,100元有找,幾天後改漏別處而已...
這些修繕方式該怎麼算?
我是認為,小水電工程,可以房客自己包,
例如換燈管、燈泡、變電器、馬桶水箱零件、蓮蓬頭、水龍頭等,
其他的,就交給房東吧。

第3:租賃期間內乙方得任意終止本契約,惟於終止契約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者,乙方即無須給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這房東也能同意......??!!


liao1206 wrote:
各位板大好!繼上回來...(恕刪)


完全是不平等條約

這個幾乎沒有保障房東

建議你不要租給他們

免得你日後一堆麻煩

liao1206 wrote:
各位板大好!繼上回來...(恕刪)


1.
本租約為期壹年,乙方得於租賃期滿三十(30)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續約,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乙方續約之要求。

ANS:正當理由應該只有收回自用吧!也就是說你除了收回自用,他要續租你完全不能"含扣",也就是說他愛租多久就租多久,而且房租不變,因為是續約。建議如下:
本租約為期三年,乙方得於租賃期滿九十(90)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續約,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乙方續約之要求,惟甲方可於續約時重新議定租金,但調高租金最多以原租金的百分之20為上限。


2.
租賃物因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惟總修繕費用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由乙方負擔之。若甲方於乙方設定之合理期間內未完成其修繕義務者,乙方得選擇(1)另僱請他人代甲方完成修繕或(2)以書面立即終止本租賃契約。如乙方選擇僱請他人修繕者,甲方應立即償還乙方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ANS:這項算是還OK,只是要在多加詳細說明,例如:本租賃標的隨附定著物因損壞有修繕必要時.......

3.
租賃期間內甲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契約。
租賃期間內乙方得任意終止本契約,惟於終止契約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者,乙方即無須給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ANS:這條太不合理,建議修改如下:
租賃期間內甲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契約。
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契約,惟於終止契約前三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並且完全配合甲方在每周1-5的早上9點至下午6點帶看租賃標的物,則乙方無須給付相當於三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4.
本契約一式貳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乙份為憑,未盡事宜悉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NS:這一條可以試試改成下面的寫法
雙方同意以租賃標的物所轄當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上建議給您參考
那四個條款對房東都不利,像是要吃房東似的.不平等的條約.
請仲介修改,或租給一般的人.租給公司的合約,要仔細的看合約的內容.

liao1206 wrote:
各位板大好!繼上回來...(恕刪)

我是住在新加坡的台灣人, 我從台灣被派往新加坡,我住的地方與開的車也是公司租的, 合約條款也很相似.

在新加坡的亞太總部,多數幹部都像我一樣,從全球各地調過來的.
公司只是希望能有很大的彈性. 因為我們這樣的跨國企業,隨時可能請人走路,也常有人跳槽. 公司希望可以容易處理租約.
85%的新加坡本地人被政府半強迫住進他們的國宅(組屋), 另外15%的人住在私人公寓. 會租私人公寓的都是外國人.

其實條款看來雖然不平等,明顯有利於房客. 但在新加坡的房東都可同意,原因是提高租金. 誠如大家所言,這是不平等條約,在租金水平與一般行情相同的情況下,不利於房東. 但如果你可以租金提高30%的話,這些條款就會顯得合理了.

會提出這種不平等條約的公司應該也準備付出高於市場行情的租金才是. 我想你可以在租金提高到你滿意的水平時,同意這些條款.

謝謝各位版友的意見!!

真的是受益良多!

因為自己跟家中的長輩都是外行人
單看合約覺得怪怪的
問了從事相關房仲業的親友又說這算常見的合約

因此只好上平常都在潛水看戲01來求助

另外關於房客部份
是當作宿舍使用(原來4房要求每間房間都是臥室、有床有衣櫃)

主要房客是本國調來中部的工程師為主

由於不是一般家庭而是做宿舍使用
因此本來就有點猶豫

加上合約讓不材的小弟難以理解.......


再次謝謝各位版友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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