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請問有關一個房屋買賣的問題,我在台南有一間房子,自售,有朋友介紹的個人戶仲介,當初答應成交後給1%當仲介費,他說他有一個客戶很想買我這附近的房子,結果經過兩個禮拜的周旋,也在我的底價賣出,當在議價時,仲介傳了個簡訊給我,內容大概:
會想辦法說服買家提高至我要的價錢,但成交的話我不可以再反悔或提高價錢,違約者須付對方五萬,要我回覆簡訊為證。
結果因為我覺得他做仲介這麼久了,因該是處理過類似情況,想說因該沒問題了,我也同意賣出,且撤下591的訊息及回覆所有有興趣買家告知房子已賣出。並約兩個禮拜後簽約
結果在簽約前三天仲介告知,買家家人認為去年我這大樓有比我賣的更便宜的物件,認為我賣的太貴。要就降價,不然不願意購買了。且不要付這五萬。認為簡訊不算簽約,打算賴。
我真的很呆,第一次自己賣房子就遇到這樣,我也學一次乖了。
我只是想問問,我可以憑簡訊內容要求賠償嗎?
希望有法律知識的大大指點迷津
謝謝
對付房屋仲介真的沒有白紙黑字是不行的!只要是房屋仲介承諾的都需立即白紙黑字,或是立即得到自己應得的!!!
你這個有可能只是房屋仲介拖延時間的技倆,約兩個禮拜後簽約,但你什麼都沒簽,如果你只有手上的簡訊,是沒用的,仲介只要一句買方不買了,就把你打發了,因為簡訊是說要說服買方,說服不了也沒辦法,除非你有買方同意成交的證明(錄音,簡訊,要約書...)
否則只能花錢(掛591賣房好像需花錢)買經驗了,經驗就是
以後跟房屋仲介有任何承諾進展都需立刻白紙黑字.另外提醒房屋仲介技倆很多,接觸房屋仲介一定要步步為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