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一二樓屋主,但上面有一五層樓的老舊公寓,所有土地均由一樓屋主佔據使用,但二樓屋主的土地權益在那?一樓屋主說,在臺灣是如此這般的土地正義法。因二樓屋主長期旅居國外,資訊有限之下,求助此地,謝謝!
< Highland237 wrote:因二樓屋主長期旅居國外 果真長居國外,文字都表達的不清楚.既然人都不在,你要什麼土地權益?權利人如無法善盡管理之責,又何來權益?賣一賣吧!給你一部車,你不開,還管它性能好不好.
真的不是很懂樓主表達意思,既然土地分屬1、2樓屋主。一般即屬土地共有的分別所有,建物如果已有登記,那就很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樓等)。所謂一樓對於所有土地佔用?應該是指共有土地的分管協議爭議問題。鴨霸一點,就直接去使用一樓建物以外的土地吧。簡單說~地主在他自己土地上的合法使用,沒人有權利去干涉。最後地主間的爭議,就交給法庭吧~土地權利關係在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複雜關係,不知道怎麼接下去了...
建物本身是二三十年前的違建,沒有使用執造。後面有塊空地也在約二十五年前加蓋成鐵皮屋,現在被一樓屋主出租,所有房租均由一樓屋主收走,二樓屋主擁有部分土地所有權,可是沒收到任何$$?這種情況要尋求何種程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