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 大多數人還是心生恐懼. 但為何住了2年半後才發生綠光異相?
阿彌陀佛.
74年底,嘉義市某庭園式別墅, 原董姓屋主被潛入的竊賊驚醒,與竊賊扭打而被刺死;
77年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購入做為外國宣教士住所,加拿大籍牧師使用十六年都平安無事,後來雖得知是凶宅,因不忌諱時間一久也忘了,也未向前賣家求償。
98年 某人以$1200W元向福音會總會買,住了兩年半也一切正常, 平安無事.
但100年八月起多次看到移動的綠色光體,心生害怕導致無法入眠,向鄰居打聽才得知買到凶宅;
買方憤而提告要求減價三百六十萬元,法官認為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屬於凶宅, 凶宅屬物品瑕疵會影響房地產交易價格,在契約成立時應告知,判決原告勝訴,福音會應給付一百八十萬元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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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麼判定真的有綠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