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三天滿兩年 不諳法令被課奢侈稅裏面說『他以為是前次移轉登記之日計算到這間房屋這次移轉登記之日,訂定銷售契約後才把戶籍遷進去,不符我們持有期間兩年規定,也就是不到兩年。這個案例差三天,還是被課稅。』訂銷售契約後才把戶籍遷進去,那課奢侈稅的原因是非自用住宅啊!為什麼說是不滿兩年?
lelotw wrote:差三天滿兩年 不諳法...(恕刪) 應該是他以為二年是從上次移轉到這次移轉登記完成這樣計算可是事實上國稅局是以公契上面的日期來認定因為還有完稅 登記的手續的時間所以就差三天然後他想要用只有一戶自用住宅的豁免條款但是也來不及因為戶籍之前都沒有遷進去現在遷進去也太慢了就被罰奢侈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