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奢侈稅新聞看不懂,請達人解說一下

差三天滿兩年 不諳法令被課奢侈稅

裏面說『他以為是前次移轉登記之日計算到這間房屋這次移轉登記之日,訂定銷售契約後才把戶籍遷進去,不符我們持有期間兩年規定,也就是不到兩年。這個案例差三天,還是被課稅。』

訂銷售契約後才把戶籍遷進去,那課奢侈稅的原因是非自用住宅啊!為什麼說是不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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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lotw wrote:
差三天滿兩年 不諳法...(恕刪)

應該是他以為
二年是從上次移轉到這次移轉登記完成這樣計算
可是事實上國稅局是以公契上面的日期來認定
因為還有完稅 登記的手續的時間
所以就差三天

然後他想要用只有一戶自用住宅的豁免條款
但是也來不及
因為戶籍之前都沒有遷進去
現在遷進去也太慢了
就被罰奢侈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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