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公司的老闆都是用公司名義買房產,查了一下看來做帳後或許可以避掉手上持有太多房產的稅金.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
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營業人當期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時, 進項稅額扣減銷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溢付營業稅額.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5%營業稅額.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5%營業稅額.
投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也就是進項稅額扣減銷項稅額後的餘額.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該餘額.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行,手頭房產太多要開始規劃合法路線了...有人用類似的做法在買商辦/土地/透店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