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第有一房將於下個月滿兩年,原想說起碼要賣兩三個月,所以已先請房仲代售,
結果現在有買方付斡旋金了了,

小弟問題如下:
若是買方同意售價簽了斡旋契約書,斡旋金即成了價金的一部份,
那我等下個月滿兩年再簽約收訂過戶皆時國稅局會課奢侈稅嗎?

煩請有經驗的賣方或代書給小弟指點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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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大大有經驗可以分享的嗎???麻煩指點小弟
simon
請教房仲或是房仲配合之專業代書,如何才能避開奢侈稅,應需滿二年後才可簽訂買賣契約。
你就多等一下吧, 不然很可能被追稅!

simon_lin100 wrote:
小第有一房將於下個月...(恕刪)
忍忍忍
兩年期間指的是
你權狀登記日起
到下次賣屋買賣契約書簽訂日期止
期間兩年

下斡旋不算數你又沒跟買方簽約
下斡旋是買方跟房仲簽的約
要買賣契約書(要賣了簽的約)才算數喔
這應該是你名下的第二間以上的房吧!!除了奢侈稅之外.報所得稅時是不要會有房屋交易所到得產生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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