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簽約後是否可因該告知而未告知事項反悔?

請教版上各位大大
小弟下了斡旋
對方也收了!
第一次簽約
雙方及代書還有仲介都在場
賣方首次提出增建部分曾滲水過也處理過
並備註再告知事項中(之前看到勾選否)
要求小弟簽名(小弟當然不簽!!!)
經代書圓場提出有幾天天反悔期限(已簽名由代書代管)
若無法接受這筆買賣可撤銷
並備註在支票影本由雙方簽名

小弟疑問
1.若是要求撤銷是否會被要求任何費用?
2.屋主提到我第2次下斡旋金額他接受才收的!
但他說我第一次的金額太低(跟我第一次填寫的斡旋金額不一樣!比我填的還低)
是仲介以謊言操作的嗎?
3.若我等到對方委賣期間到期後委託別家仲介,再以相同條件或高一些預算跟對方買
會被前仲介要求支付仲介費嗎?(單純覺得被騙不爽,起毛子的問題!)

因為信任仲介但感覺遭背叛
家人曾要求仲介費低一些
小弟還在家人面前說:他幫我們服務,該給人家賺的就給他們賺!(仲介還在場的)
請版上前輩提點一下小弟

文章關鍵字
positive0914 wrote:
2.屋主提到我第2次下斡旋金額他接受才收的!
但他說我第一次的金額太低(跟我第一次填寫的斡旋金額不一樣!比我填的還低)
是仲介以謊言操作的嗎?

常有耳聞房仲用欺騙買賣雙方的方式騙取差價
所以我認為
1. 任何買賣都不要先付服務費
2. 簽完約、交易完成最好買賣雙方對質,以檢驗房仲是否被騙取差價
3. 房仲如有非法騙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
  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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