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查明土地標示(含坐落縣市、鄉鎮、地段、地號)資料逕洽土地所在之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查詢辦理。http://www.mofnp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