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名下有間舊公寓~~最近想賣掉 但在約六年前~他母親因憂鬱症 不想造成他們姐弟的負擔 選擇了在自
宅上吊自殺 經發現後轉送醫院急救 最後還是在醫院往生
問題1. 請問 這樣算是凶宅嗎??
問題2. 如果委託房仲賣屋 這需要告知嗎??
麻煩請各位提供意見 感激不盡
民法您可以去翻一下法規,對於凶宅其實並沒辦法規範的非常詳細,一般而言是指"斷氣"無生命跡象才可稱為死亡,在房子裡還沒斷氣,到醫院才死亡由醫生開出死亡通知書才算"死亡",所以不算凶宅,但在道德立場上還是要告知,因為買方有權選擇買與不買,或者對於價格的高低有所評估。
總而前之,先說清楚總比後來發現的好,先說清楚大家簽名蓋章表示同意或認同,買方自己發現的話,小則買賣還原或賣方讓價,嚴重點就法院見囉,保證忙好幾年。
會選擇上吊自殺, 那表示死者有怨氣, 這和跳樓自殺的情況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