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名下有間舊公寓~~最近想賣掉 但在約六年前~他母親因憂鬱症 不想造成他們姐弟的負擔 選擇了在自

宅上吊自殺 經發現後轉送醫院急救 最後還是在醫院往生


問題1. 請問 這樣算是凶宅嗎??


問題2. 如果委託房仲賣屋 這需要告知嗎??

麻煩請各位提供意見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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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凶宅,但若委託仲介銷售須在現況說明書補充說明,不能刻意隱瞞,因為左鄰右舍一定知道這件事情的原委,就算房子賣出去了當初沒有告知,買方搬進去了,聽鄰居聽到這件事情,第一個反應就是感覺不好,雖然是在醫院過逝,但這種事情為了讓屋主免責,建議還是要誠實告知,若不告知,事後仲介調查結果出來,還可以對屋主提出告訴。

民法您可以去翻一下法規,對於凶宅其實並沒辦法規範的非常詳細,一般而言是指"斷氣"無生命跡象才可稱為死亡,在房子裡還沒斷氣,到醫院才死亡由醫生開出死亡通知書才算"死亡",所以不算凶宅,但在道德立場上還是要告知,因為買方有權選擇買與不買,或者對於價格的高低有所評估。

總而前之,先說清楚總比後來發現的好,先說清楚大家簽名蓋章表示同意或認同,買方自己發現的話,小則買賣還原或賣方讓價,嚴重點就法院見囉,保證忙好幾年。
我一直在想,為什麼地政處不做一個凶宅的定義
自殺送醫算不算凶宅
隔壁間死過人算不算凶宅
三樓住戶跑到天台跳下來死在一樓,哪間算凶宅
隔壁棟發生火災燒死幾十個人,本棟算不算凶宅
蓋房子的時候發生工安意外,房子蓋好之後算不算凶宅??
IMO, 算.
因怨氣很可能還留在該公寓. 會選擇上吊自殺, 那表示死者有怨氣, 這和跳樓自殺的情況相似.
阿彌陀佛.

百花燎亂 wrote:
朋友名下有間舊公寓~...(恕刪)
忍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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