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網路上找不太到相關例子,想請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我們家在三月的時候委任一間房仲公司出租房子,之後沒過多久就有一位南下工作的先生
過來看過後簽約並且預付一個月房租訂金以及服務費一萬元給房仲。
後來過了幾個星期,這位先生因工作調度的緣故又不能南下了,於是放棄了這個租約以及之前預付的一個月訂金+服務費。
這時候問題來了,房仲這時候表示,這位房客之前預付的訂金與服務費都是它們的,無法將訂金歸還給我們。
如果真要還的話要等下一個出租契約成立才可以。
我想問一下訂金不是房仲代替房東收取的金額嗎? 怎麼又變成他們的了?
遇到這樣問題要怎麼處理才好?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