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帳號 baby5268 再某篇文章的回文

協尋M01會員ID: YAWAY 統包錢建銘先生

baby5268 wrote:
看到這個名字真的好熟悉.
七八年前我還跟他是同事時,
他也是騙老闆的錢,拖欠工資,拖欠供應商貨款,
拿公司的錢去付自己房租,保險費,
之後被發現又不出面解決,從此消失.
他一貫的方式就是假老大,威脅恐嚇人,事實上連個屁都放不出來.
不是說要找黑道就是要告人.

他肯定會看到這留言,
我們手上還有留很多證據可以告,只是呂大哥(你曾經的老闆)說不要把你逼絕了,
但他被你害多慘你知道嗎.

大家都注意這個人.
能不要有牽扯就不要扯.
只是個慣犯而已,在我們之前和之後已經不知道多少人受害了.

公司名稱:亞威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7767097

公司名稱:亞世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7599331

以上二間公司就是我與呂振華先生合資的公司
從事的事消費性電子產品開發生產及銷售
呂先生投入的資金都是在這二間公司內耗用
你若要呂先生投入資金的明細
我還可以提供你在法庭裡使用


亞威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新進員工

李俊輝
71年08月22日
A1281XX906

您還真不要臉
明明是領我薪水的員工
還要回文說是我的同事
七八年前誰跟您是同事
我記得的是
您是經我面試後
進來我公司上班
領我薪水的員工
在我保管的公司資料裡
還有你當初來應徵寫的履歷表

當時的徵人廣告裡
很明白清楚的註明要專職不要工讀生
你一開始應徵就隱瞞你是工讀的身份
來上班幾天後你才自己說出是康寧護專的學生
這些你該不會忘了吧
真不知道誰才是會詐騙

從你來應徵時公司是在內湖行忠路上
員工人數近20人
二個月後就搬到民權東路六段橋邊裡
員工數降至10人內
為的就是公司沒錢了
在民權東路的近一年時間裡
每月的房租及管理費要23萬
員工薪資近20餘萬
每月的固定開支就要約50萬
而公司卻沒有一分錢可以運用
我還要想辦法擠出你的老闆呂大哥到大陸玩女人的費用
請問你
光一年公司的開銷費用要算多少錢
這些是要算我支出的還是你老闆呂振華先生支出的


在您上班至我離開的一年時間裡
有那一個月您沒領到薪水
或是有那一個員工沒領到薪水
這點請您說清楚講明白
並請您提出證據或證人
大概就是我及內人沒薪水可以領

您說的我用公司的錢去支付房租及保險
這點也要您提出證據證明
從我回來台灣到現在
我自己居家的房租都是由我或內人的帳戶轉給房東
真不知道你是那一點看到我用公司的錢支付自己的房租
更何況
公司有多的錢可以讓我私用嗎

至於您說的欠供應商貨款
您來上班那一年裡
公司已經沒有資金可以營運
還不是靠我向音響大盤商出貨
到現代汽車那改裝汽車音響賺錢回來
才能維持公司營運
結果在我被迫離開公司後
您們竟然是叫音響盤商來跟我收貨款近60萬
賺來的錢是放到我口袋裡嗎
您的薪水還是靠我去安裝音響才有錢發給您的呢
您的呂先生有再拿錢出來支持公司嗎

不就還好廠商還願意相信我
一樣出貨給我讓我可以再去車廠改裝音響
不到一個月時間將這近60萬的貨款還清
這點我還要感謝你們趕盡殺絕
讓我能再短時間內靠汽車音響再爬起來


直到您與呂先生密謀將公司研發的GPS汽車衛星定位的軟體
拿出去另立門戶
我內人要我乾脆將公司給
也請您提出證據證明

我何事被發現後避不見面從此消失
反而是你們在我一離開公司沒多久
就將公司搬離民權東路
並且遷移公司登記地址
請問你
公司要遷移地址不用知會董事及監察人嗎
政府的股東董事的登記章都還在我及內人手上
也請問你
公司是自己去私刻我及內人的印章去辦遷移登記嗎
這一點我相信是你在主導
但若我們去提告訴
出事的是你嘴巴的老闆呂振華先生
而不是你
因為你一毛錢都沒出
所以一點股權也沒有
會有事的只有被你玩在手掌的呂振華先生


所有的公司帳冊及登記資料和印章都還在我手上
再者亞威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我與內人共合計持股過半數51%
幾時呂先生又變成是我老闆了
呂振華先生是你的老闆
不是曾經我的老闆
況且
他是被你害的
請你想清楚你當初是畫怎樣的大餅給他看的
你利用公司電話撥打國際電話到大陸給他時的對話錄音
我到現在都還保留著
你看到我去馬來西亞接到第一筆訂單
及當場聽到我與客戶談的後續訂單
你告訴呂振華先生說
你們可以自立門戶將客戶搶過去
事實上呢
你與馬來西亞的黃先生說完電話後
黃先生馬上打電話給我
我也只要對方自己想清楚
結果黃先生馬上就停手
你又是怎樣跟你老闆呂先生說的呢
這些你自己都很清楚吧
公司交給你們二個時有一個馬來西亞的客戶不見
及國內幾個小客戶主機委託代管
每月都有收管理費
結果呢
現在公司確是停業廢止
清算人還是監察人我掛名

公司的很多事我不願意再談
因為都跟你沒關係
雖然最後得利的是你
那也是呂振華先生自己選擇的
他笨是笨在寧願相信一個領我們薪水的員工
而不願意相信跟他一樣有出錢的股東

若你們真的有很多證據可以告我
麻煩你們不要嘴泡
請你們快去提告
我隨時都願意提供錄音及錄影檔

你的最後一段話
也請你提出證據及證明
我是如何的慣犯

雖然這篇你是在2013/04/19發的
但我卻是在今天才看到
也就是說我是在今天2014/05/27才知道你有發這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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