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因淡海新市鎮開發案由興富發建設得標,要求陳麗玲去看興富發在新北市新莊區的「一品莊」以便勒索,陳麗玲先去看了一間小坪數的,看完後,又另換一間50坪的,選中後,葉世文邀興富發董事長鄭欽天餐敘,表示「我朋友看上你們的房子」,要鄭欽天讓價。

由於葉世文時任營建署長,對於開發案的後續發展具有絕對影響力,且開發案公文都由葉世文簽署,鄭不敢得罪他,交待妹婿與陳麗玲個別接洽。

檢方調查,陳麗玲相中的新屋底價為2316萬元,含車位145萬元總價為2461萬元,陳麗玲還價2400萬元,鄭欽天將房子回收不給代銷公司行銷。

殺價後,葉仍不滿意,101年10月5日再自行出面和鄭欽天親自攤牌,葉告訴鄭「我朋友 (指陳麗玲)錢不夠」,鄭迫於無奈,自籌550萬元現金給陳麗玲當作購屋款,之後葉再向鄭欽天要求給予200萬元裝潢費,檢方據以認定,陳麗玲僅出資1850萬元即購得「一品莊」的房子、車位,與葉世文共同獲得750萬元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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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起訴書能信嗎??
新北市新莊區的「一品莊」
一間50坪的,新屋底價為2316萬元
含"車位145萬元"---總價為2461萬元

尤其車位145萬??....那邊車位不是都230萬起跳嗎??
文章關鍵字
起訴書內容能不能信就看被告會不會講實話了。
你認為事實會比起訴書的內容嚴重還是輕微呢?
只能說檢察官會將事實調查的很清楚,但不會趕盡殺絕,這種案子民事法官不會辦,但對檢察官來說是小兒科。
被告裝傻最多也只是被關而已,反正出來再幹一攤就賺回來了。
檢察官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書認定事實稱為「犯罪事實」,必須要有證據可證明,
但犯罪事實並不等於世界發生真正事實。

舉例而言,
真正事實:甲對乙罵髒話,路人丙在旁聽到。
(1)丙作證的時候,跟法院或檢察官說聽不清楚,只有聽到甲說話但聽不清楚內容。
(2)甲否認罵乙,但承認路人丙在現場。
(3)乙沒有錄音、錄影,亦無其它可以佐證的證據,但承認路人丙在現場。
則法院跟檢察官只能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以本案會認定事實「甲只有跟乙說話」。

ps:案件成敗在證據。


兵臨城下 wrote:
檢方調查,陳麗玲相中的新屋底價為2316萬元,含車位145萬元總價為2461萬元,陳麗玲還價2400萬元,鄭欽天將房子回收不給代銷公司行銷。
殺價後,葉仍不滿意,101年10月5日再自行出面和鄭欽天親自攤牌,葉告訴鄭「我朋友 (指陳麗玲)錢不夠」,鄭迫於無奈,自籌550萬元現金給陳麗玲當作購屋款,之後葉再向鄭欽天要求給予200萬元裝潢費,檢方據以認定,陳麗玲僅出資1850萬元即購得「一品莊」的房子、車位,與葉世文共同獲得750萬元不法利益。


鄭欽天不斷強調的是,他不是主動降價行賄,
他是迫於無奈,資助陳麗玲買房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樓主是在問:一品莊底價是45萬/坪,車位145萬可不可信吧。所以現在買貴的趕快去退差價?認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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