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各位大大
我女朋友的媽媽在民國78年的時候
和他的朋友共同買了一塊土地
但前陣子對方好像偷把土地賣掉了
卻沒告知
等到我們去詢問時才說賣了
也說身上沒錢給我們
想問這種年分久遠的土地糾紛
現在去討公道還有法律效力嗎??
附上之前寫的約定書給各位大大看
關於共同購買土地約定書的問題
有法律效應 可以提告侵占背信罪告訴 白紙黑字又有連帶保證人
可以至所在管轄地方法院提告 那裡有志工及諮詢律師
只是妳們妳太放心了 當時買地可以用妳媽名義設定啊
還有不是有註明幾年後要過戶妳媽 多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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