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跟人合夥投資房產 我當人頭 他是實際所有權人 後來起了糾紛要退出 所以要辦轉移所有權
問題是現在辦 如果以買賣的形式(形式上是我賣還給對方) 還要繳奢侈稅
對方提案要我配合他規避奢侈稅(遷戶籍等等)
本來我是以不做違法的事來拒絕
但是對方提出 他願意開支票給我(補繳+罰金的額) 如果到時被抓到 反正只要補繳錢就好 也不會留案底或信譽受損
我想想如果真的是這樣 好像也不是不能配合 所以我跟他提兩個條件 如果1.支票保證可以兌現2.確定不會留底
就可以配合 不然就不做
這裡主要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的情形 違法到時抓到 到底會不會留底
因為如果會的話就可以直接理直氣壯拒絕了
我自己查 一般規避奢侈稅被抓到好像都只有補繳錢
但是在這個網站查到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B1q%AAk%AB%DF%C6%5B%C2I%BD%CD%A1m%B5%7C%AE%BD%BD%5D&idno=5776&keywords=
"其中《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二)被教唆或幫助之人所實施之行為必須係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抑或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稅捐
所謂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應可理解為「基於逃漏稅之意圖,而採取使稅捐的核課徵收不能或顯有困難之某種作偽或其他社會觀念上可認為不正當之行為,作為其手段」"
請問這是否符合我的情況呢? 請懂法律的大大開釋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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