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小弟102年購買一預售屋,103年12月6號交屋,已經有了部分裝潢,原本要入住的,但因為種種因素想要賣掉
我們一家三口的戶籍已經都遷到新家了,但由於考慮要賣掉,目前暫時先租屋在其他地方,並沒有入住新家,我們夫妻的名下
就只有這間房子且為第一間房子,購買時為700萬,目前周圍行情已到900左右,請問各位大大,如果脫手後,我們將會需要負
擔哪些稅????!!!!拜託各位解惑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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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要繳的有: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塗銷費、房屋稅、仲介費、代書費

如果是在104年12月5號前賣出,還要繳交奢侈稅: 房屋成交“總價”的15% + 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是在104年12月6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售出,要繳交奢侈稅: 房屋成交“總價”的10% + 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是在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5號前賣出,要繳交─ 交易利得(可以扣除部分買屋成本 如房仲費等)的35%,但無奢侈稅,也沒有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是在105年12月5號後賣出,超過兩年適用舊制,只要繳交 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總之,在2015年12月31日前購買,只要“放超過兩年”,都是按照舊制,只要繳交 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地價 & 房屋 二稅(每年都要繳的)按日數比買賣分攤

土增稅 & 房屋交易所得(公告現值 x 徵收%) <= 隔年併入綜所

奢侈..持有未滿二年賣出


其他那些小額規費..賺賠都繳(不論適用新舊法否?)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地價 & 房屋 二稅(每年都要繳的)按日數比買賣分攤

土增稅 & 房屋交易所得(公告現值 x 徵收%) <= 隔年併入綜所申報

奢侈..持有未滿二年賣出


其他一些有的沒的小額行政規費..不論買賣總價/賺賠都得支付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是的,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繳交稅額是:

〔售價-買價-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單據証明)〕 X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然後納入當年度綜所稅進行申報

PS.(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 -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X〔5%,12%,20%等(個人累進稅率)〕 -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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