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事情是這樣的,我媽的朋友在102年有住戶A跟住戶B 同意用買賣方式做交換大樓停車位。
當時雙方都有簽訂合約書,一式三份 雙方A跟B還有繳交一份給大樓管委會。
然後大樓管委會,也有發了車位證明給A跟B。
但是後來住戶B的房子被法拍,也有新的人購買了。
不過後來過了一年,大樓管委會 委員換人。
現在莫名其妙,新的住戶B 卻發文來要回 當時前一任住戶B跟住戶A交換的原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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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原住戶A跟B,買賣交換是否合法?
然後新住戶B是否有權利提出這種要回方式? 因為人家以前早就同意買賣完成了。
新的住戶B跟法院拍賣,買到這間房子與車位也是法拍的時候 就已經是這樣的位置。
為什麼能提出這樣的要求? 我媽的朋友是否有辦法駁回?
因為新住戶B要求,不歸還的話 要提告住戶A。
所以我代替 住戶A上來發言,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基本上只要你們的買賣合約是真的,他去法院告你應該不太可能會贏。
另外大樓管委會就算換人了,資料應該都還會在吧!?這個在去管委會問清楚。
你們是公寓的車位那基本上在權狀上的其他登記事項上不會有寫是哪一個車位編號。
法院的筆錄上應該會記載為: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部分,固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固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請應買人住意。
所以車位的部分住戶B 基本上沒有權利要求住戶A交換原停車位,他就算告法院,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他也沒辦法告。
已上給你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