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首先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謹此表達敬意。市長很重視您反映的問題及意見,特別交付我們妥慎處理並儘快回信向您說明處理的情形,因來信甚多,若有延遲尚請見諒:所陳建築物經查領有96建字第420號建造執照,有關獎勵停車位疑義部分,按內政部84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略以):「...二、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另按內政部100年6月3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函(略以):「廢止本部84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有關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之解釋,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2日生效。...」,基此,於100年7月2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有關獎勵停車位管理部分,依前開規定所示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尚非法所不許,亦無法可罰。再次感謝您關心建築物安全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請至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2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祝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張亦翔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