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請各位網友幫忙一下,目前狀態已轉定

最近我爸想買間店面養老(東部),就請了一位仲介帶他去看,期間有看到一間還不錯的店面就斡旋談看看,但是這中間沒給我爸看過不動產說明書(仲介說有,但我看只有標的物現況說明表而已,難道說北部跟東部的認知不同嗎?)、周遭三個月內成交行情、斡旋也勾放棄三天審閱權,等到我爸跟我提起說有斡旋一間店面,我去查實價登錄時才發現出價比實價登錄高將近80%!當下馬上請我爸連絡仲介暫緩斡旋,仲介說他連絡他同試看看,因為昨天晚上我爸加價時是斡旋期最後一天,要看屋主那邊有沒有轉定,隔天說已轉定。
想請問各位有經驗的網友幫幫忙,可以主張斡旋過程中有瑕疵契約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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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chb wrote:
最近我爸想買間店面...(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契約審閱期是法律賦予的權力

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自己放棄

雷小炫 wrote: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恕刪)


現在的規定是不行的.所以這點可以請該仲介退回.現在審閱期要求賣方需確認審閱過沒有問題.並確認日期(自己想辦法).才得以簽名蓋章.


Nickchb wrote:
(仲介說有,但我看只有標的物現況說明表而已,難道說北部跟東部的認知不同嗎?)、周遭三個月內成交行情、斡旋也勾放棄三天審閱權,等到我爸跟我提起說有斡旋一間店面,我去查實價登錄時才發現出價比實價登錄高將近80%!


只能說:房仲的臭名是被自己搞的

原本是一粒屎壞了一鍋粥,
現在卻是屎比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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