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文: 本府為配合水利主管機關變更河川區域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辦理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為「河川區」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很久之前聽長輩說:政府會徵收,一直沒下文,也沒理會,現在發公文,代表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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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很清楚阿

就是這塊土地變成<河川區土地>,如此而已~

至於徵收喔......慢慢等吧~
你的不動產坐落位置在水道治理計畫線內
參照水利法
第 82 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
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
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
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
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
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第 83 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
,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
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 83-1 條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
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
依前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
辦理用地之取得。
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xxxxx26 wrote:
寫得很清楚阿
就是這...(恕刪)


恩恩~~

優質咖啡 wrote:
收到公文: 本府為配...(恕刪)


可以去查查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有無經過你家土地

若有,將來蓋堤防就會徵收

若無,不太可能被徵收

lessontwo wrote:
可以去查查治理計畫線...(恕刪)


感謝這位大大的回答,簡單明瞭,請問因為這塊地也蠻久,要蓋提防的話,也因該早蓋了吧,如何查說會不會蓋提防而徵收呢?
有句話叫.卡早睡卡有眠.
沒有人會跟你徵收的.因為台灣還有一條法規.如果你的土地只要被河水沖矢.就是河川了.不能填回..
所有縣市政府.都會等水去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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