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可能有房子要賣,對房地合一的新制實在有些搞不懂....房子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取得,就一間大套房。買賣價格總價在400萬以下(360萬)。因為合夥人間交惡,想說賣一賣,大家分一分比較清楚。可是因為持有不到一年,勢必要面對房地合一稅。現在只想要知道,課稅的稅基,是以轉賣後的價格(假設是300萬,沒錯,我們都有預計會賠錢賣的心理準備),還是當初的買的360萬,還是300-360=-60萬(這樣應該免稅,還能抵稅),當作要乘45%的納稅額?還是,根本我們多慮了..因為全都小於400萬,根本就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謝謝大家的回覆,房子在竹北,目前出租,合夥中有人要出資,吃下所有其他人的持分,所以正由代書處理相關雜費,我是屬於賣持分的其中一個,因為賣價等於當初出資打九折,我就認賠了,不想瞎攪和了,明年報稅好像有相關稅務減免,代書說會把資料弄好,......唉還是謝謝大家的解惑,房地產風險,真不比股市小啊~
imgost wrote:房子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取得,就一間大套房。買賣價格總價在400萬以下(360萬)。因為合夥人間交惡,想說賣一賣,大家分一分比較清楚。可是因為持有不到一年,勢必要面對房地合一稅。...(恕刪) 日出105.01.01不管有無超過一年都是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一年以內的話淨獲利的部分..要課45%滿二年的話稅率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