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有大家好,小弟最近剛下訂一間房子,目前屬下定階段,尚未簽訂買賣契約
賣方有口頭跟仲介說,因為他們需要拿一筆錢請目前住在屋內的友人在交屋前搬離,所以可能需要我們這邊同意履保中心出這筆款項
出款對象是這間房子的其中一個屋主(這間房屋共有三個人持有,三個都知道這件事)
小弟買方這邊覺得稍有風險,請問我們該怎麼做自保的動作?
我知道最佳狀態是一切按照所有買賣交屋流程完畢後才能讓他們拿錢,想請問各位的點有下列幾項:
1.如果到時候因為這點破局,請問我們的訂金還拿得回來嗎
2.有請教過他人,像信義最多只能在交屋前提領50萬(賣方想提領的金額超過這個數字),這件事除了需要買方同意,履保中心有負擔甚麼責任嗎?
3.可以拉房仲做背書嗎?該如何讓他擔保(比方若違約房仲須連帶賠償XXXXXX)
麻煩各位指教,感謝!!!
Cabrera wrote:
各位版有大家好,小弟...(恕刪)
1.可以,因為你們的買賣契約未簽訂,並非是您這方的問題,而是對方另外提出新的條件。
2.履保中心沒有甚麼責任,因為是「買方」同意的。
3.房仲不會同意的。如果這是門沒風險的生意,房仲就自己跳下來借就好啦。
就我個人的立場而言,我是不會讓賣方取走履保的。
因為取走任何一筆錢,都代表履保的意義蕩然無存。
我之前碰過一個案例,賣方從簽約開始就很想取走履保的部分款項。
但我們就協調客戶要在送地政、完成過戶,才能取履保款。
好死不死,送過戶的當天早上,買方去現場聊天時碰到鄰居,發現那戶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但賣方未告知!!!
然後也剛好有些狀況而被地政機關補件,所以沒登記完成。
假使登記完成後、賣方也取走了履保款,那這筆帳就難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