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被告(承租方)應自民國xxx年x月x日起至前項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給付原告xxxxx元,及每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省略部份判決內容)。請教一下有處理過經法院核定土地租金的案子的網友們1.如何請被告(承租方)支付租金作法? (例如提供銀行帳號給被告(承租方)作法)2.經法院判決兩造間已成立法定租賃關係,已到期的部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未到期的部份,如被告有拖欠或沒繳是否就可以拿判決確定書去申請強制執行?感謝
lichujen wrote:法院判決確定了租賃...(恕刪) 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謝謝您的回覆,我是屬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要等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