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6大項目修正,新契約最快5月上路,對消費者更加有保障。
▲新修正契約也明訂,預售屋水電、瓦斯管線該由誰來負擔。
6大修正重點如下:
1.附屬建物面積登記
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其附屬建物面積僅限「陽台」得辦理測繪登記。
2.共有部分項目
將所有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可能為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均納入共有部分項目。
3.修正履約擔保機制
將「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刪除「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及「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分類方式,同時併列「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等五項履約擔保機制。
將「公會連帶保證」名稱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4.增訂禁止爐碴再利用於預售屋之規定
賣方應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結構安全或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
預售屋若有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5.增訂接通「自來水」、「電力」與「天然瓦斯」費用之負擔方式
內管或外管之定義係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做區分。
「自來水」及「電力」部分:不論內管或外管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天然瓦斯」部分:
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
外管費用,由「買賣雙方議定」,但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6.增訂結構保固項目
增列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為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並由賣方保固15年。
另外,買預售屋一定要預付一大筆金額,但建商會不會如期完成,誰也不敢保證,所以這次也修正履約擔保機制;在結構保固項目部分,增列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為預售屋結構保固範圍,賣方保固期也從原來的3年延長至15年,讓消費者能夠更有保障。
該修正規定,預計最快5月上路,不溯及既往,屆時若業者違犯規定,主管機關第一次會勸導改正;若勸導不聽,第二次就將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50萬元;若持續違規,可連續開罰至業者改正為止。


看起來新版的預售會省下一筆小錢

是嗎?
手機排版請見諒
不過看不太懂建照的部份
是看建照發的時間去判斷適用新法還是簽約購買的時間呢?
٩(˃̶͈̀௰˂̶͈́)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