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爬過文,但實在太複雜我不是太確定,所以這裡請教一下大家比較保險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房子委託仲介賣(後稱A房),仲介得知我現居住地也是近3年買的(後稱B屋),所以說我可以辦重置退稅而實際日期如下:A屋是預售屋,於2016.12交屋,有望於2019.06之前售出B屋是老宅,於2015.11購入至今,近期沒有打算要出售A屋購入金額1111B屋購入金額好像是1150請問這樣有希望辦理退稅嗎?
我也覺得完全不符合,重購退稅是要給換屋的人用的,你明顯不是換屋,而是投資因為你是先買B才買A, 如果你賣的是B才叫換屋,但你賣的是A,很明顯你是投資客,政府不課投資客的稅課誰的?再者重購退稅,先後兩屋都必須登記為自用住宅,且後面再買的房子5年內不得出售,否則補稅重購退稅年限是兩年不是三年,你那個仲介真的很兩光
對啊! 我也是對仲介說的很質疑,但其實A屋早在2013就下訂預售屋,只是它蓋太久蓋到我孩子2個變3個根本無法住所以2015買了B屋,然後A屋實際交屋才會是在2016另外,B屋5年內絕對不會賣所以總結,我還是不符合就對了
amy_625 wrote:雖然爬過文,但實在太...(恕刪) 版大您好你的說明初步我個人看法,不論所得稅的或土地增值稅的都不符合重購退稅的要件喔何謂重購退稅如果有想了解可以找專業人士解釋給您知道如果不急只想了解一下可以私訊我,我有空在回覆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