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買房時間軸是1. 第一房2015/12月售出2. 第二房2015/5月購入3. 第二房2019/8月售出4. 預計2019/8月購入第三房因為我第二房已簽約售出且也收了第一期簽約金,因為第二房持有未滿5年,這時稅捐處要追回當初賣第一間房的重購退稅28W.但明明我要買第3房,且我都是換屋自住1換1,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不被追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