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第1間房屋後售出,有房地合一並繳稅,之後購入第2間房屋,符合重購辦理退稅。 後因不合適想換掉,如果賣掉第2間,據說要追繳回原先第1間的退稅,並再繳交第2間的房地合一稅,是這樣嗎? 如賣掉第2間,二年內又購入第3間,還可以辦理重購退稅嗎?包含第1間的稅? 舉例如下: 賣A=1000萬,繳交20萬 買B=1200萬,退回20萬 賣B=1400萬,繳回20+繳交20萬? 買C=1500萬,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