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房地合一稅:出售繳稅與重購退稅

購入第1間房屋後售出,有房地合一並繳稅,之後購入第2間房屋,符合重購辦理退稅。

後因不合適想換掉,如果賣掉第2間,據說要追繳回原先第1間的退稅,並再繳交第2間的房地合一稅,是這樣嗎?

如賣掉第2間,二年內又購入第3間,還可以辦理重購退稅嗎?包含第1間的稅?

舉例如下:
賣A=1000萬,繳交20萬
買B=1200萬,退回20萬
賣B=1400萬,繳回20+繳交20萬?
買C=1500萬,退?
我記得使用過後的重購退稅那間,需要過6年才能在使用新一次的重購退稅。所以這個假設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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