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928 wrote:
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這裡就有一則法院認定社區管理規章,規定汽車格不可停其他種類車輛屬於侵權,管理會敗訴的例子.
(但爭議是住戶有權決定停任何車輛,並非堆放雜物,與開版議題不相同)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則有許多模擬兩可的地方,不同的法官可能就會產生相左的判定,
所以拙者前言說,問題很複雜,不能單一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