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預售屋已於去年12月底完成初驗,
初驗當天建商就同時約定了下次複驗的日期,並告知複驗當天一併交屋,
同時遊說我們銀行要撥款餘款時可一併將交屋款5%撥入,
比較省事我們就不用自己再去匯款。
回家後想想不太對,
如果複驗缺失沒解決,
不是應該要求建商修繕完畢再付交屋款嗎?
所以後來改跟建商約定交屋款要自行匯款,但後來建商傳訊息來提醒,複驗前最遲當天要繳交完畢5%,不能分天處理。
我的疑問是:
為什麼複驗跟交屋一定要同時進行?
複驗日期是週末,如果當天覺得缺失都ok了我上班日就即刻匯款然後另外約定交屋日期,這樣不行嗎?
(目前建商回覆不行)
我反問如果複驗當天就得強迫交屋,那有沒有修繕好不是都一樣?
建商一直跳針說有一年保固要我放心,對於修繕結果不滿意或是新的瑕疵他們都會負責,可是這是兩回事吧?
想請問大家,建商不同意擇期交屋,這樣於法有據嗎?
房子沒有重大缺失,我想理論上是可以修繕好,我一定就會去繳錢,但週末銀行沒上班啊~
為什麼不能把這兩件事分開啊?
本來想說週末複驗(如果沒問題了)→上班日去匯款5%→約定交屋日期
但目前看來流程不能這樣走...
詢問其他鄰居,大部份人都說5%會扣著複驗沒問題才會給,但好像都抱持著相信建商複驗一定沒問題,所以雖然是扣著5%不讓銀行同時匯入,但看來應該最遲都是複驗當天就會直接給付完畢。
查了一下合約,
我的解讀是,初驗的有修繕好就得交屋,後來新發現的瑕疵算在保固,
這樣我可以接受,畢竟初驗當天沒驗出,總不可能一直發現新問題然後就一直驗不交屋,
不知道這樣解讀正確嗎?
現在的問題變成:
1.初驗的狀況如果沒修好是否可以叫他修到好再付交屋款?
2.我都還沒複驗就要先(或同時)繳交屋款,是否不太合理?這樣那5%有什麼意義啊?
附上合約內容,謝謝大家釋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