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他人 wrote:目前家裡剛好要買房子在高雄,但房子是分成4個人名下的財產因為一些原因上,買完房子需要私下撥一些錢給其中的1/4請問這樣會有甚麼問題嗎? 賣方4人共業,你付錢給代表人或付給4人應該都可以,必須留下銀行付款記錄至於你另外付錢給其中1人,只要這人不是你的二等親內,金額不是太大,應該也沒問題。可以付現金
要看另外3人是否知悉,如果知悉且同意,則應以契約方式明定。並依照實際交易總額進行實價登錄。你講的狀況非但有實價登錄不時的問題,還有背信跟買賣不實的詐欺疑慮。並且有逃漏稅的問題,因為實際交易金額與辦理登記金額不同,有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疑慮。此外,金流與納稅額度不符,私下給的那筆錢有可能被抓出來認定為贈與免稅額以外納稅10%,個人建議最好不要如果是5萬、10萬這種小錢,無所謂,用饋贈的名義為之。但如果是幾百萬,要慎重。抓到就是嚴重的行為。
猶他人 wrote:Hi 各位大大,想請問一下,目前家裡剛好要買房子在高雄,但房子是分成4個人名下的財產因為一些原因上,買完房子需要私下撥一些錢給其中的1/4請問這樣會有甚麼問題嗎? 你去找對方問一下你把錢付給對方三人看是那1/4由三個都平分去拿還是1/4單獨付給其中一人都行合約中寫明付款方式就好..之後的事和你無關剩下的他們在自己事後去把錢轉給那個沒辦法用銀行帳戶的那一位他們願意就這樣做不願意就三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