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之前....花了半年時間在M01上面爬文,學習許多前輩的專業知識
想不到這樣的倒楣事也會發生在我身上, 還是回到 M01上還請教各位前輩意見....
那個設計師也是M01找的 (可能會看到) 但是我還是想上來找找更好辦法, 先感恩各位前輩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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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行程
2011-7-03 首次到設計師家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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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中間報價,議價,簽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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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第四階段, 木工進場 , 把此部份的工程款預先付給設計師,
10/15 木工進場施工大約十天之後 (週五....做到一半中途卻退場了...因為沒收到錢)
10/16 週六,我剛好去工地看看裝潢的狀況..
(木工剛好來了...在騎樓下...問我有沒有付錢給設計師,
因為設計師向木工說, 是業主沒有付錢才會拖延付款給木工,
(因為在騎樓下,木工講很大聲, 隔壁鄰居一直看我,害我覺得很丟臉...)
當下,我電話向太太確認了, 我們在木工進場時就已經把木工款項,
包含後續的系統櫃,
包含後續的油漆款都提前電匯給設計師了)
確認之後, 我們要木工在跟設計師聯繫看看, 我們是對應設計師,木工自己對應設計師,我們不好居中說什麼
後來...
一週過去...
10/21 , 木工仍然沒有收到設計師應該付給他的錢
(設計師向我們抱怨木工向業主亂說話, 所以他要提前跟木工清算並且解約)
10/24 Mon, 我聯繫了設計師多次都沒有回電, 反而太太接到她電話了
(為此事夫妻已經吵架多次..因為簽約 付款 監工 都是太太在負責)
,設計師電話中承諾 本週完成舊木工的清算並且退場 ,然後週四,週五進行新木工
的 估價及預備進場
10/31 Mon. 當然上述承諾又跳票了..
設計師說: 是舊木工的問題..還沒有退場...
又承諾說 11/02 最慢新木工就會進場
(今晚11/01 我去看了一下,舊木工機具都還在, 沒有退場, 明天新木工機具要如何進場?
該不會又是設計師推托之詞?)
施工100天過去, 進度卡在 65% (未完成:木工只做一半進度退場+幾十萬系統櫃+整棟油漆含木做部分), 工程款卻由於太太的疏失已經預付85%的款出去, 同樣四樓透天拉皮,對街鄰居兩戶50天就完工了
,設計師口中的 品質要顧,是推延伎倆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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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能請設計師 一定要履行? (太太只有簽工程報價總表,沒有簽合約,我氣炸了..)
2) 木工/泥工/水電 沒有收到部分款項 , 他們會不會轉向業主催討? 業主一定要活該倒楣付款?
3) 工程報價總表沒有寫到完工日期, 寄存證信函有強制力嗎?
4) 告詐欺算是 刑事案件嗎? 會成立嗎?
5) 如果我認賠 已付款未完成的部分(大約50萬), 與設計師進行清算解約,
那未收到尾款的(木工/水電/泥水)會找業主要錢嗎? (陪了夫人又折兵!)
6) 將所有詳細經過公布在M01,提醒其他網友不要在上當(裝潢蟑螂),公布設計師/姓名/住址/照片/手機電話/辦公室電話/Facebook用戶名稱...等, 設計師會告我毀謗嗎?
7) 電匯的用戶對象,用戶名居然不是設計師, 而是她兒子 (這樣是為了節稅嗎?還是其他用意?)
8) 我要如何申請假扣押呢?
9) 裝潢雜誌刊登廣告貴嗎? 我想自費刊登全版聲明啟示, 昭告天下
10) 損失的 (已付款未完成) 大約50萬, 我要如何請"民間帳務公司"去收款? (會不會請神容易送神難?)
補充說明:
1)設計師原先答應完工日期 10/15 --> 延後 10/23 --> 延後 10/30---> 前兩週又說要延一個月到11月底 (都是我們主動打電話去問的)
2) 設計師電話常不接...E-mail 也不會主動回 (我要發簡訊特別提醒她, 我發了五封信,她才回一封)
3) 我發現她之前在 Mobile01帳號,居然停權了...
4) 因為設計師的持續delay, 沙發店/家具店/電器行/空調/熱pump 送貨日期我改過三次,
換我被這些店家追殺,我卻無法告知店家 何時可以送貨上門
請教各位前輩...我該怎辦?
想要儘快處理此事, 也想儘快公布設計師,避免其他善良鄉民受到欺騙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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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更新 , 設計師"聲稱"與舊木工達成協議, 表示舊木工明天會退場, 後天新木工進
(明天...我在來看看...舊木工是否退場?)
別再怪太太了~你沒有一起會同簽約也有責任啦。
建議你找"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處理,會比訴訟還要快速一點,而且會請相關專業人士參與仲裁,不會雞同鴨講。
仲裁之優點
1.有效:仲裁人之判斷,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一經判斷,即告確定,可使當事人減免訟累。
2.快速:仲裁庭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3.專家判斷:仲裁人皆具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之專家,可達成辦案之正確性。
4.經濟:仲裁費比訴訟費為低,且仲裁判斷迅速結案,可節省當事人許多時間。
5.保密:依仲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工商業之營業秘密。仲裁詢問時仲裁人與當事人均分坐席位上。兼顧雙方顏面與尊嚴。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