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飛~ wrote:
回應樓上es-mato
您對本國的刑事訴訟法可能有誤解
我以比較廣義的說法稍微解釋一下 如有謬誤 尚請此間法律前輩不吝糾正
(一)被害人
綜觀法律所訂 除述明自身受害(或疑似受害)之事實 請求該管機關介入調查以還公義之廣義權利外
並無協助檢調之狹義義務
換言之 本提告案 所謂""犯罪待查事實"" 係指本網站涉案被告所發疑似毀謗之言論
與案外實際裝潢情景無涉 原告實無必要主動提供與""犯罪待查事實""無關之資訊
所以 於公於私 我不會提供本案業主之資料予法檢
(二)被告
毀謗罪中雖有列免責規定 但需被告自我舉證 與一般刑法所言""犯罪有疑 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有別
另本案所繫屬設計美感之爭 縱以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雙向評估 亦屬個人主觀裁定範圍
故無勘驗現場之必要 此為法界認事慣例 請勿誤導與此案無涉之屋主
(三)關係人
重申前論 本案繫爭既屬本站內言語攻防 故關係人等當屬曾實際閱覽兩造議爭之人
簡言之 本案縱需傳喚涉案關係人 亦指板大一干關係人等
故此 雖板大之法解與小弟有別 但似略通本國律法 屆時還請抽空出庭應訊
以盡優良國民之法定義務 新竹法檢備有車馬薄資可供請領 (
恕刪)
剛剛在美麗的裝潢!!!!!!!!!!爬文看到以上留言
想請教板上還有人被傳訊嗎
chaing boss 有空多教育站上管妹如何分辨廣告文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