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ilrs wrote:


既然樓主說主要是要教訓這家伙,我認為不用拘泥於刑法,民法也有相同效果。最主要是樓主你們必須有所行動,甚至公布他的姓名、照片,否則他將永遠以此為業。切莫不採取行動,想想他正拿著你們的錢逍遙,若能追討回來捐給孤兒院豈不妙哉?...(恕刪)


謝謝你的建議, 只是此人是專職的詐騙, 除了財產全數脫 產外,
還會到處提 告, 告我們妨 礙名 譽, 所以我們也不能明目張膽公布他的個人資料
再加上Yahoo只顧著收錢, 其它一概不管,
我只能說, 真的是上下交相賊, 除了自求多福別無它法...
目前還在Yahoo登, 問與答也是一堆人留電話捧著錢請他們來看
收錢之前是一付好人樣, 收錢之後你就開始生不如死..
有位苦主已民 事判賠, 但一樣空有法院判決, 一毛錢也拿不到你也沒輒..

想請問的是, 如果刑事走到這種地步, 判決不處分處置
那還有什麼機會可以讓它判刑嗎, 同件案子可以重覆提告嗎?!

thebest wrote:
以前有看過別人聽說遇...(恕刪)


至於媒體當初有找某家知名電視台來採訪
可惜我們這種小小小新聞一個晚上播個三次後來就沒了.
這種很"正常"很富正義感的"標準"新聞反而不是"新聞"
反而腥羶色有話題性的題材卻會一直重覆播出
哎, 這就是我們住的台灣,
總是看不到向上的力量, 卻一直感覺向下沈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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