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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123456 wrote:
之前用巧匠傢俱&空間...(恕刪)
你有何證據說設計師幫他找廠商一起共同詐欺呢?
你說何某某,那是他的事情,他欠你貨款是事實,但你提到設計師,而且連名帶姓的放在網路上,請問你有何證據呢?
你有求證過嗎?
你的行為已經侮辱他人的清白及個資。
何況那些設計師及員工也都沒領到薪水啊!
他們也是被害者夠可憐的,何須再遭你踐踏呢?
你是哪家廠商....心知肚明,對於你被人惡意倒帳,個人深表同情,但是未經求證,散布他人謠言之行為,已經觸及法律。
你這篇文章我保存起來,做為未來打官司之證據。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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