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被設計後的慘況~附正常施工標準圖對照(補拋光石英磚圖)

最好喔 wrote:
這是我看過最爛的工程..他木作應該是叫水泥師父做的~而瓷磚應該是木作師父貼的....


這個設計師都還敢在外宣稱自己是建築師 還可以承包建築案勒!
連室內裝潢都是這種品質~他蓋的房子 豈不是像三隻小豬的茅草房
希望大家幫忙轉告大家 不要讓他再繼續行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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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節錄自這個騙徒的部落格

史特勞斯 建築 景觀 空間 室內 設計工作室
Mail : spacedesign77jerry@yahoo.com.tw
my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strauss-design  

2008/03/23 19:42:22 心目中的理想王國
老板您好!請問你們有做雲林地區的嗎..有設計透天的案件嗎?怎麼計費呢?個案地坪約29坪,2樓透天,規劃1樓做辦公室,2樓做房間! 方便的話給我消息...室內約20坪,沒有隔間(就樓梯在中間,分前後2部分)你可能要來現場評估看看喔...你們1坪費用多少呢?建材是照我們所要的風格嗎?要另外計費嗎?讓你們全包(工程)怎麼算?    有1家開價要60~100萬...好像有點貴...建築主體已有,約20年.如果可以整體規劃當然最好了..但是最重要是內部設計~~在外努力工作,回家後想享受放鬆一下!照我所敍述..大約需要多少費用?

史特勞斯建築景觀室內設計工作室於2008/04/07 18:28回覆
有!請問你建築物主體已經完成了嗎?你要設計的方向是外觀室內都要設計規劃嗎?如果室內約20坪的話,價格應該不用那麼高!只是也要看你要的建築材料及設計複雜程度?當然所有的建材及設計風格走向要盡可能的與你溝通,做到你想要的.如果方便請將你的聯絡方式mail給我.我會盡快與你聯絡約時間.
好誇張的施工...找設計師,如果找到錯的..真的讓你住套房....整個文章看完,只有扯字可以形容
個人也深有所感,法律在裝潢方面,對屋主真的是很沒保障
因為我也是有過類似的經驗
這邊稍作說明一下這種設計人的設計師是如何鑽法律的漏洞
也順便提醒一下想作裝潢的人請小心

一般人(以下稱定作人)如果跟設計師或是裝潢師傅(以下稱承攬人)在工程上產生了糾紛
如果雙方無法針對問題達成協議,通常不外乎就是工程要停擺
但工程停擺對誰會最傷?.......沒錯!就是定作人本人
房子在施工中不能住也不能用,就猶如一座廢墟擺在那邊
而承攬人呢?不痛不癢,反正只是工程款晚點收而已,乾脆就以靜制動

面對到這樣的狀況,定作人能怎麼作?不外乎就是....那就換人作作看!

但真的這麼容易嗎?
根據民法規定,裝潢工程是屬於承攬的一部份
而一旦要換人作作看,其實意思就是指說要跟原承攬人解除或是終止承攬契約
(解除跟終止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之前寫存證信函就是用錯,結果導致官司吃敗戰
....不過其實就算用對為終止,依現行法律,我也不認為贏的了.....)

因此看到民法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以及民法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所以根據民法規定,想要解除契約......那是不可能的事
因為裝潢是屬於"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而民法上指的"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則是泛指類似建築結構這樣的事
裝潢不好跟建築結構能有什麼關聯,所以想要解除契約,一句話...門都沒有

那就只剩終止契約,但根據511條一旦終止就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真是抱歉!忍不住想罵髒話),作的那麼差,問題一堆,居然我還要賠償你的損失
沒錯!就是這樣!因為瑕疵是必需等到完工後點交時才能認列瑕疵
在未完工前,那只是尚在施工狀態而已

當然民法上其實還是有另外一種叫做可預見之瑕疵
民法49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當然前提是你要能先舉證的出來,而且舉證要留下證據(一般都是用講的,只是口說無憑)
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這一條我也用過,像是尺寸錯誤,材質錯誤....等
但這些我所列舉出的可預見瑕疵,最後在法官的判決結果中
居然是因為載我先前所發的存證信函中並未列出這些可預見瑕疵
所以不被採納.............真是...@#$%@#$%(不好意思,失態了)

其中最扯的就是天花板,連對方都已經承認使用的是非約定材質氧化鎂板
因為裝潢前我就特別要求一定要用矽酸鈣版,連估價單上也是黑紙白字
但最後法官去函問了鑑定單位(室內裝修公會)氧化鎂板跟矽酸鈣版價差多少
沒想到鑑定單位居然回覆說價格是一樣的.............@#$%@#$%(市面上賣建材的全都是騙人的就對了)
結果在判決書中,天花板的項目,我全部要照單全收一毛不少

其他林林總總的就不再多說了
總之遇到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及鑑定單位,加上法律條文的不合理
也是注定了我這場戰是非敗不可
而這場戰,我整整打了4年多,老實說真的好累
打到後來,只想快點結束,輸贏就倒是其次了

所以這邊要勸告所有要作裝潢的人
法律現有的條文真的是很不合理
唯一能自助的就只能靠雙方訂立的契約了
契約上一定要清楚明訂好各項圖說、材質、樣式、尺寸、數量還有完工日及相關罰則
能夠越清楚,萬一有糾紛步上法庭,這樣你的勝算才會越高
而且也只有也才能完全嚇止類似這種專門設計人的承包商
減少受騙的機會
yu928 wrote:
所以根據民法規定,想要解除契約......那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說 定契約真的要去上課
「反裝潢詐騙聯盟講習」
律師教的 "合約"訂定細項

十三、約定終止權、終止及解除後之計價及損害賠償:
 (一)本工程未完成前,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但應賠償乙方所生之損害。
(二)本工程未完成前,如乙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得同時請求乙方賠償所受損失:
1. 乙方未履行本合約所定之事項。
2. 乙方任意停止工作,或有作綴無常,進行遲滯之事實,甲方認顯不能如期完工。
 (三)根據前二項終止合約時,乙方各期工程已完成項目,且通過第五條第(五)項所定驗收方式時,則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本合約附件之各工程估價單及需求表,計算應支付予乙方之款項。
 (四)根據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終止合約時,乙方各期工程未完成項目,包括尚未施作項目,及已施作但因瑕疵未通過第五條第(五)項所定驗收方式者,乙方同意按本合約附件之各項估價單及需求表,扣除各該項目之計價,不再向甲方請款。
 (五)根據本條第(一)項約定終止合約時,就乙方已施作但因瑕疵未通過第五條第(五)項所定驗收方式之項目,乙方同意賠償甲方使第三人修補該瑕疵項目所需之必要費用。
 (六)根據本條第(二)項約定終止合約時,乙方同意賠償甲方:
1. 就已施作但未通第五條第(五)項所定驗收方式之瑕疵項目,使第三人修補該瑕疵項目所需之必要費用。
2. 就尚未施作項目,使第三人繼續完成該項目所需之必費用。
 (七)雙方依民法規定或依本合約第八條第(二)項解除合約時,則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亦依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約定之方式處理。
 (八)依本約第五條第(三)項第1款及第2款終止合約時,除已受領之款項外乙方並得再向甲方請求工程總價款之2%以為報酬。

當場律師就有交代,他給的條文要是工班或是設計師不敢簽的,應該有兩種
1:自認自己沒有能力做好。
2:擺明要"詐騙"的人。

若是有心且有能力的,能把案子做好的人,這些條文是不會對他構成威脅的。
http://www.hungi.com.tw/jihjun
所謂的設計師 就是專門 搞設計的 就是來設計屋主 其實設計師 也不會什麼啊 而且設計圖 真的是設計師 自己劃的嗎!!我想不太可能吧 !嘿嘿 除了出一張嘴 和看一些書 然後叫工人 或合作廠商 去做 自己什麼都不會 然後材料賺你一筆 監工費 再賺你一筆 嘿嘿!!其實大家都可以做設計師哦 去考張照 然後找到合作廠商 就可營業啦 嘿嘿嘿!!
之前我們公司也被其他家公司設計

A了一筆幾百萬的貨款不還

那家公司就是不接電話 人也不知道躲哪去

之後也發現他公司的負責人是他遠親

而且聽說根本也沒有來往

問過律師之後 我老闆深知走律師這條路大概討不到東西

所以就找"其他人"來處理 (不到最後手段真的不要做)

聽我主任講 那些人聽完我老闆的遭遇後 直接就開口說事成要幾成

沒拿到 就不跟我老闆要錢

如果拿不要全額 可以幫你要一些他身上的"東西"

那些"朋友" 還真的很厲害

當時找了一個半月的人

他們沒幾天就找到人了 而且還全額給足

並且打電話過來道歉 說再給他一次機會 甚麼的

我老闆當然也是按照談的給那些朋友"費用"

而且對方還開了一張可以報稅的 "顧問費" 給我老闆

真的很企業化 ^^"


那一次我才知道 有些人是需要這樣子"處理"的
聽說那次也是我老闆第一次這麼做
因為如果那次沒搞好 公司大概也會倒
所以他才出此下策

講這個故事 是要跟你說

法律之前是不平等的
法律也不是保護守法的人
他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找另外一個工地
請同公司 施工

自然可以找到人啦~~

假裝潢真騙錢 住家變廢墟〔記者陳恩惠、黃宣弼/台北報導〕
網路潛藏虛擬幻境,消費者經由網路找室內設計師,要小心來者不善!

北縣陳小姐新購中古公寓打算翻修入住,今年8月依「?之屋室內設計工程」網路廣告,委託「兩房兩廳雙衛附全新分離式冷氣」的裝潢工程,付完35萬6000元工程款,完工當日陳女前往驗收,期待美輪美奐新家,卻只見拆得七零八落的空屋,對方更是不見人影。
陳小姐驚覺受騙,報警才知簽約包商「周世千」根本無此人,幸好北市警大同分局偵查隊隊員陳勝義,以簽名的「捺印」指紋找出29歲男子丁紀均身分,上週於桃縣蘆竹逮獲丁嫌。

網路招攬 po圖美而廉

警方調查, 因詐欺、侵占及偽造文書等5案通緝的男子丁紀均,以「隋小姐」名義刊登「?之屋室內設計工程」廣告及人頭電話,上網低價招攬裝潢生意,由於網路張貼6張成品美圖,被害的陳女非常滿意而與對方連絡,丁嫌再出面以「周世千」假名和陳小姐簽約,陳女因此被騙。
丁嫌被逮時,仍大言不慚反責被害人,「是陳小姐錢太少,沒建材怎麼裝潢?乾脆走人!」他還自稱在各地承接多件工程,四處監工,當然沒空出面解決。

丁嫌另有5案被通緝

但警方查知,丁因裝潢糾紛已遭多人控告,被台北、士林、桃園地院及地檢署依詐欺、侵占及偽造文書等5案通緝,儘管被告、遭通緝,丁仍說「業主認知不同、誤會一場」。
陳小姐獲悉丁嫌就逮,盼討回工程款,卻獲悉丁已花光錢添購新車,且租屋處家徒四壁;陳女拿不回辛苦積攢的錢,離開警局時痛哭失聲。


kenkenchen wrote:
之前我們公司也被其他...(恕刪)
\

聽你這麼說,我第一次對討債公司有了好感耶~
原來正義的實現途徑竟有那麼多種可能啊~法院除外
聽聽鳥語 wrote:
\聽你這麼說,我第一...(恕刪)


其實說真的 這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

我聽同事說 要不是當時 沒拿到錢公司會垮

不然我老闆也不會 這麼做

所以這算是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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