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主動要求室內設計公司代為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會被打槍?


cinnamon coffee wrote:
傳統5樓老公寓,在廚房與餐廳之間,為了隔絕油煙,都會有一道牆,如果把這面牆拆了,需要去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嗎?

就法令來說,五樓公寓的室內隔間牆變動是不需要申請的,
自己要注意三點:
1.如果牆厚1B(厚度約21~27㎝),則通常有結構考量,最好不要去動它。
2.如果拆牆後樑的跨距大於5.5米,則RAY通常是建議不要這樣動。
3.如果打下去發現它是道RC(鋼筋水泥)牆,則通常也有結構考量,也是不動為佳。

大概以上三點注意一下,
則室內隔間變動"通常"問題不大。
當然…如果能在規劃好隔間之後,
請建築師OR結構技師OR土木技師幫忙評估一下會更好。

bigpiz wrote:
就法令來說,五樓公寓的室內隔間牆變動是不需要申請的,

可是規定又說分間牆變更要申請裝修許可,這就是我看不懂的地方了
cinnamon coffee wrote:
傳統5樓老公寓,在廚房與餐廳之間,為了隔絕油煙,都會有一道牆,如果把這面牆拆了,需要去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嗎?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了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其他供公眾使用有興趣者請自行google.


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現在有三種.

一、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
內政部營建署90年9月3日營署建字第927970號函釋,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仍應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二、樓地板面積未達200㎡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
「總樓地板面積200㎡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始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依內政部92年4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85640號函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無論面積規模大小,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
內政部於96年2月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第三種規定與住宅裝修關係較密切,像傳統5樓老公寓(非供公眾使用),只要不牽涉到以上1,2兩項是不用辦理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會如此規定是為了防止違法裝修為出租套房.
若是被檢舉時依法給建管單位檢查,只要沒有裝修成套房的證據就不會要求你依法辦理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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