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曼達 wrote:應該是誤會了,消防法(恕刪) 以上內容部分對,部分不對根據消防署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第二款及第八款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高層建築物。皆須設置自動灑水滅火設備另引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7條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工作太忙有一陣子沒回來了,大家可以看一下美美開箱文的施工前跟施工後比對圖,施工前還看的見施工後真的就是沒有,連隱藏式的都沒有,不要問我說的是哪幾篇開箱文,把他們找出來也沒有用,畢竟錢都花了工程也完成了,應該沒有人會打掉重新施工,只希望各位注重自已住的安全,如果3天連假沒出門的話!無聊之餘看個1百篇美美的開箱文也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