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設計師透過法院對我們寄出支付命令我們也針對此尾款問題 向法院提出了異議接著就收到了要開調解庭通知為了明天要上法院,假已經請好了這當中也請其他工程行的人員過來針對我們想要設計師改善的部分做估價(只見設計師說沒辦法的地方,工程行的人都說可以.甚至還提出更好的做法,工程行的人對完工的品質沒多說什麼,只是搖頭...)未給設計師的尾款是9.2萬而估價單出來是10.6萬想到不知道會如何,就好緊張喔...
miaosu wrote:上回設計師透過法院對...(恕刪) 上法院很簡單 據實承訴 不要加油添醋民法債編各論第八節承攬之重要法條第四百九十條 (承攬之定義)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第四百九十二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第四百九十三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瑕疵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四百九十四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