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的先進
找裝潢公司如果是設計與工程合約合併簽的話:
1.開始設計之初即簽約嗎?
2.如果是設計之初即簽約,萬一發現後續在工程的部份報價過高等情形,要怎麼辦?解約拿回設計圖,還是連設計圖都要不到?
總覺得分開簽約比較合邏輯,要是合併簽約在設計部分ok 卻在工程部分發生問題,該怎麼解決呢?
請有經驗的先進解惑。謝謝
有了完整的圖面,對材質、尺寸、工法等有所規範,
後續工程才能精準報價。
同時圖面也可作為契約的一部分,
雙方在上頭簽字蓋章,
就按圖施作,承攬方如未按圖施工(合理的現場修改不在此限),甚至偷工減料,
都等同違約行為。
對設計公司來說,能一次把設計工程簽下來是最好,
但因為就在台灣的設計環境,除非業者巳做到一定的層次,
接到的案子都是很能認同設計是有價的消費者,
要不然設計公司在設計費這塊通常是不敢收太高的,
(有的甚至號稱免費設計)
而這部分付出的成本就只能靠後續的工程賺回來。
但就消費者而言,
當然是選擇設計與工程分開簽會對自已比較有利,
甚至如在設計階段就發現溝通不良,
也不用因為受限於工程約巳經簽下的窘境,
而勉強地設計工師合作下去。
再者,付了設計費,理所當然要拿到完整的圖面,
後續的報價也可以更透明,這時候要比價,也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