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任職一家貿易公司外派到香港做一些手機包裝及白牌手機貼牌的監工, 並非研發及接觸任何商業機密, 因為前一段時間工作很不好找, 過了兩個月試用期 ,就與公司簽了正式的工作合同 本人的月薪所有津貼加起來約四萬台幣
但是公司的合約有寫如果未作滿一年需賠償兩百萬, 因為說真的, 香港物價真的很高 ,而且公司沒有任何福利制度, 且基本上每天要義務加班到半夜 週末都要上班 但是我在管理的二十名香港女工都有加班費, 心理很不是滋味, 現在很不想做了,請問我如果不做了 ,公司用這個不平等條約去告我 ,我的勝算是多少 ,還是我就是一定要乖乖付兩百萬,請各位法律達人幫忙,我知道我簽約了就是我錯, 但是有時是環境迫人 ,請各位想房貸跟小朋友奶粉錢, 當你有工作在手也是就簽了 ,請各位不要在鞭我了, 如果有大大發生同樣的事, 請教教我 ,也謝謝各位的幫忙
除非能證明你的離職會照成公司的損失...
否則是不用賠那麼多的....(還是會多少賠一點...)
不過..還要看契約內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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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也有簽保密競業禁止合約...
不過..賠也是賠10倍月薪....
還不一定能告成...
因為要競業禁止還要有其它條件
(保密就沒得說...離職後該忘的就要忘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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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你"故意"造成公司損失...
請假...可以
出小狀況...也ok
要是出太大的問題...公司會有立場要你賠償..
消極怠工..裝傻裝笨.....
再換個角度來說...
你的職位如果能接觸到一些通路商,生產工廠...
也許貴公司怕你自己跳出來做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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