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確切是何時發生的,說時在我也不知道,因為我家被侵占的土地位在較偏僻的山區。就在上月初,發現居然有人在蓋小木屋,不過重點是開闢的通行道路竟然是我家土地(雖然原有田地已無耕種,但原有林相及岥坎已被破壞)。當下我已先在當地警局報案,可是警察僅拍了兩三張相片說…這無法備案,先到縣府協調,不成再提告。
警察這種說法對嗎?-----「最多只能告毀損,不構成侵占,因無固定建物或堆積物品」。請教了解相關法令的達人,對付這種人要如何比較好?不管土地是誰的,先幹再說。反正協調協調,了不起買下來就好了。
補充說明:土地地目是屬—-山地保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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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307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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