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任職了一年又134天,就在昨天被總經理約談,被告知,因為公司要把原本我負責的主要部分年後委外,所以在公司本人的工作量相對的會減少很多,所以公司依據勞基法滿一年未滿三年需要20天預告工期,所以在昨天也就是1月6號盡到告知義務,也就是請我做到1月25日,說實話相當錯愕,因為那時間點實在是相當尷尬。因為今年年假有9天,1月20日上完班開始放,放到1月29日,而在1月26日我就失業了,大家還沉浸在過年氣氛的時候我就要開始擔心工作了。
自覺得沒出過問題,在公司負責的是MIS、PHP程式設計、還要跑郵局、公司有需求的時候(不是常態)還要剪短片(就威力導演那種剪一剪)、照片要存檔還要掃照片(不是常態),卻被告知這樣訊息真的是很錯愕。
當然公司針對這部分,目前看到沒違法的動作出現,至少當我查核結果之後,目前看不到違法。資遣費部分沒少到,謀職假也有。年終目前告知是有,不過依以往紀錄,應該是沒有,就算沒有也不能怎樣因為沒法條有規定一定要給年終。
目前很尷尬的就是,現在根本很難找工作,又不提早放人,也沒打算把預告工期換成薪資,硬要拖你到1月25日,目前唯一我能覺得比較欣慰的是,不用真的算到1月25日,算到20日就好了,扣掉六日,扣掉謀職假,我只要在上6天班就解脫了。
如果真的沒年終,資遣費已確定是連一月薪資一起發也就是2月5日領錢,雖然還有點積蓄,一樣今年還是得要勒緊一點褲袋。
有人跟我一樣悲慘嗎?

單純取暖!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