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旅展購買泰安地區住宿券,上頭有標示銀行履約保證一年,但銷售時無說使用期限一年,票券上亦無註明,使用期限一年,今天要定房飯店告知已無優惠,須補足定價差額,請問各位大大先進,請問飯店這樣,法律上是合法嗎?煩請各位先進解惑,,,,感謝!!!
這種票券現在規定不能打使用期限履約保證期之前是住宿券,過了履約保證變現金券,可以在裡面消費,金額就是你當時買的價錢沒有使用期限,以前有使用期限時是直接失效變廢紙這通常會由銷售人員口頭告知,但他沒有講你也沒有證據他沒有講,你去投訴大概只會得到他們在銷售時有告知這類推責的說法。
lucky8888 wrote:上頭有標示銀行履約保證一年,但銷售時無說使用期限一年 履約保證和使用期限是不同的,履約保證期限應該是指萬一業者倒閉了,銀行會負起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如果業者故意把履約保證期限解釋成使用期限,應該要去申訴。
住宿券無使用期限,但過了優惠期限(通常是一年),就只能當現金使用(票面上的購買價格)!票券上一定會有註明,而且一點也不違法!(如果沒有註明就有違法的問題)我曾經因為票券上的說明去跟業者抱怨,說到最後我說我要去投訴,小姐很客氣的跟我說~這是您的權利!
履約保證期限和優惠期限兩者意義不同,但市面上大多的票券都會寫上超過履約保證期限就要補差額,也就是把二個期限定成同一天,但票券只要能當票面上的購買價格來使用就不違法.例如威秀影城的電影券也是, 超過券上的期限就要補優惠價的差額才能使用.
抱歉,借標題繼續問各位前輩,有張失而復得的兌換券完全沒有履約期限,也沒有使用期限。當初購買也是因為業者一直保證沒使用期限,只有贈品(早餐或晚餐)是有使用期限。如今,物換星移,負責人電話已更改,住宿清單中的民宿有些拒收,有幾家則堅持—只能當1999元抵用,其餘付差額。並且票券發行單位已不負責,住宿問題一律要我聯絡其中一位民宿老闆。當然,他們也說票券無法退費。這麼多年了,物價永遠在漲,房價有的也漲將近兩倍,但我要的並非包含早午餐或贈品,只有兌換「平日一間雙人房」,請大家幫我看看,是否我有解讀錯誤的地方,先謝謝各位了。以下附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