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有記憶以來,只見過生母三次,最後一次是她再婚生下妹妹的時候。大概隔了20年吧 從此以後便再有沒有聯絡過了 而生母約在2006年過世,姑姑告訴我的。(沒辦拋棄繼承權,沒聯絡當然也沒繼承任何東西) 然後最近要買房子,去銀行辦貸款後沒多久 就收到一封來自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信 說生母生前欠卡債約79萬多,要我償還,請問我需要理會它嗎? 因為我也不確定是不是詐騙集團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可以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要用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有權繼承的人,也就是當自己做好拋棄繼承時,要用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告知對方自己已經做好拋棄繼承。那拋棄繼承要如何辦理?需要具備哪些文件?1.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 事務所申請。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4.繼承系統表。在程序上的流程為: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若不知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託書。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譬如「板橋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3.繳交1000元費用。須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每個拋棄人都須寫一份聲請書,可能需花費n個1000元,這點必須注意,建議跟當地法院細詢問。如果可以,當然所有繼承人一次辦好,省時又省力。
一夜泡菜 wrote:依照民法第1174...(恕刪) 一堆人網路抄抄沒一個講到重點雖然拋棄繼承是知悉以後三個月辦理但都過世十年要證明你是現在才知悉而且媽媽下落不明也很難備齊拋棄繼承所需文件本案真正適用的法律是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三條第四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媽媽下落不明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依上述條文自動適用限定繼承版主寫封存證信函給討債公司把上述條文照抄說明媽媽下落不明自己一毛錢都沒繼承到後面一切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