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要朔及既往罰未來結婚的配偶?

我五年後跟某女子結婚.而他五年來均未繳保費,我要朔極既往幫他繳付五年的保費利息嗎?




有關您函詢某甲5年後與某乙結婚,是否需為某乙繳交過去未繳納之保費及利息乙節,依上
開規定,某甲如為某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則某乙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某甲仍應負連帶繳納義務。

如您配偶婚前5年所欠繳國民年金之保險費及逾期應繳納利息,您均負有連帶繳納之義務。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 工 保 險 局 敬啟
中華民國98年3月 30日

nokia93.tw wrote:
我五年後跟某女子結婚...(恕刪)

搶很大唷!!
給你3600
拿回36000

真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樓主是要告訴大家,結婚前要跟另一半講清楚,這條要列入婚前協議中,不然就要打聽好對方的底細嚕!
nokia93.tw wrote:
我五年後跟某女子結婚...(恕刪)

這條爭議太大,勞保局現在還不敢執行。不過等以後新聞熱度沒了...
新聞不是說不會朔及既往?
有趣了

開始搶錢了

開始打模糊仗了

以後在把你一次扒光

重點在"以後怎樣"未知,還真盡責搶錢的政府。
我假設一個問題:


某甲因通緝逃往大陸地區,不之生死業以超過10年,其妻念夫妻過往之親

情遲遲未呈報法院宣告因長期失蹤致離婚宣告,且因單親謀生能力處於低

收入狀態,更因國際景氣之拖累,超過數年處於失業狀態,已無失業補助

金之身份,失業迄今暫且從事資源回收苟且生活,名下無子女、資產。


我實在很想問問勞保局,下列疑問:

1.關於類似案例,我們所謂苦民所苦的政府依條例是否依強制執行公署予

以強制執行、管收?只因為她繳不起該項條例中"國民年金之保險費及逾期

應繳納利息應負連帶繳納義務"相關規定之義務?


2.若不執行,相關單位執行人員是否違背公務人員懲戒法之職務廢弛?


3.這條究竟會不會影響結婚率乃至於生育率?我甚至都可以在未來的大選過程中

,想像一下在立法院,勞委會跟內政部怎麼自圓其說?




法令是人定的,不管是善法亦或是惡法,我相信,這一條,在將來的景氣

中會更加突顯,大有為的政府、高瞻遠屬的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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