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obossxzy wrote:
兩個孩子的死亡確實是...(恕刪)
對於警務人員有無過失
有很大討論空間
但小弟所表達的是
是否要對所有逃逸者皆如此追擊
於馬路上高速行駛有太多風險
所有用路人是否都願意接受警務人員為了追緝逃逸者而發生的風險
這是需要討論的
就好像在何時才適合開槍一樣
當警務人員進行追捕時所發生的風險是所有人必須接受的。
追捕行為是法律給予警務人員的權力也是警務人員的職責
而讓道給鳴笛中的警務用車是用路人的義務。
hugobossxzy wrote:
但小弟所表達的是
是否要對所有逃逸者皆如此追擊
於馬路上高速行駛有太多風險
所有用路人是否都願意接受警務人員為了追緝逃逸者而發生的風險
這是需要討論的
就好像在何時才適合開槍一樣...(恕刪)
痕楓 wrote:
我回警局再幫你查查
隔天....先生..那輛是贓車..你就...財去人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