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7083 wrote:另外一種情形不會造成防衛過當...就是在"搶奪的過程中"兩方"都還沒取得槍械的主控權下"槍枝走火導致壞人中彈身亡...那就是正當防衛... 沒錯....不過...誰能保証...對方再次奪槍成功再造成的傷害是多大呢...唉...好人難當..
ryocha wrote:很多人都認為『法官沒有社會經驗,唸完法律系考上司法官,什麼都不懂就在那斷人生死』, 所以司法官考試~建議加入~一般工作經驗N年N從2~5皆可)這樣子會不會讓司法官的信度跟效度好一點
wale wrote:....請大家看完新...(恕刪) 它奪槍後已經有警告對方 不要過來 也就是說此刻它已經有選擇權 殺對方與不殺對方既然他選擇 殺了對方 而不是 射腳射手使對方喪失行動能力之類的那被判刑 也是無可厚非 法官沒判錯阿
biss0220 wrote:不必講那麼複雜一句 ...(恕刪) 拿槍去搶劫別人,結果被搶的人搶到槍,恐懼之下不小心扣到板機,打死了強盜,被搶劫的人結果要做三年牢,也只好自認倒楣誰叫他晚上要出來走路被人持槍搶劫?誰叫他倒楣以前學過奪槍術?誰叫他奪槍術學得太好,竟然真的把槍奪過來?誰叫他在強盜撲上來的時候,槍不懂的先扣上安全鎖,然後丟到後面 (誰叫以前教官忘了教這一步)?誰叫他只學了奪槍術,但是沒有學空手道,所以不敢徒手搏鬥?誰叫他遇到一個是拿真槍的強盜,而不是拿假槍的?誰叫他第一次開槍就射的這麼準,直接爆頭?(誰叫他常常玩 CS?)世界真是美好,特別是台灣更加美好
這種事情還是從根本解決吧請立法委員修法把殺人的樣態再更明確細分 像外國一樣,分謀殺 虐殺 姦殺等等 有不同的刑度 限縮法官可以心證的範圍另外阻却違法及正常防衛也修的合情合理一些 法官再怎麼心證,也不能違法判決
espn8250 wrote:它奪槍後已經有警告對...(恕刪) 有沒有想過,如果是在警告對方的同時,對方就衝過來呢?在當時的情況下,有多少的時間可以讓他去摘玫瑰花瓣來決定開槍或不開槍?髮官在看卷宗的時候可能可以邊摘玫瑰花邊決定他是不是防衛過當...